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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出意外责任到底谁来负
作者:人民网   文章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06-11-27 8:50:43

    同一单位的20多人一起结伴跟团出游,没想到却突发意外,造成两人死亡。为此死者家属将相关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死者进行赔偿。11月21日,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今年7月1日,王军(化名,男,40岁)与单位同事李敏(化名,女,36岁)等20人结伴参加由贵州森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团的荔波线大小七孔二日游的旅游活动。森林国旅又将参团成员全部交由地接社——贵州中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接待。

  7月2日上午,在中铁旅游公司导游李某的带领下,游客前往最后一个景点妖风洞。在返回途中,路过“天生桥”前的一座石步桥时,随团游客李敏不慎掉入桥下水中,同事王军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施救。可因水流湍急,两人不幸溺水身亡。当日中午,李敏遗体被打捞上岸。事故发生后,荔波县委、县政府立即组成四个搜救小组全力搜救王军。事隔两日,王军的遗体才浮出水面。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多次联系两家旅行社和荔波樟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管理处(以下简称风景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要求就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磋商,但对方却迟迟不予答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死者家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但在该危险路段,景区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也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救护人员是在听到急救电话后才从景区入口处骑摩托车赶往事发点,但摩托车只能到达上游码头处,而此处离事发地还有500多米远,且全是栈道,摩托车根本上不去。就因相关单位未履行上述职责,才造成了此次重大事故的发生,景区应负主要责任。死者家属在庭上还称,带团的导游没有导游证。正是中铁旅游公司对导游要求不严,导游未履行好职责,导致游人松散,应负次要责任。而森林国旅作为组团单位也负有一定责任。为此,两死者家属将森林国旅、中铁旅游公司、风景管理处3家单位告上法庭,王军的家属还将荔波县旅游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旅游管理局)也告上了法庭。李敏家属要求3家单位赔偿各项费用34万余元,王军家属除要求4家单位赔偿46万余元外,还要求被告为王军申报见义勇为光荣称号。

  庭上,森林国旅辩称,自己与原告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关权利已转移给了中铁旅游公司,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也获得并将继续获得发生意外伤亡保险赔款,应将该款从其要求的赔款中扣除。而中铁旅游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森林国旅是一种“债务”的转移关系,自己仅是作为第三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风景管理处与旅游管理局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请的也是一个代理人。其在庭上辩称,事故发生后,已立即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搜救。还组成4个施救组沿河不分昼夜地进行搜索,花费了3万余元,结果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而且在景区都设有警示牌,造成两游客死亡,自己并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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