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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重新制定《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户外资料网  更新时间2005-8-29 8:47:37

重新制定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后,1997年7月8日原国家体委发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制定的管理办法对登山团队须具备的条件、登山活动的申报和批准、国内登山团队应当遵守的规定有新的调整。 


  在这份新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登山活动的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登山活动的具体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活动。攀登西藏自治区海拔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必须遵守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同时,登山活动须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登山团队必须有两人以上组成登山团队,并由登山团队所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代表登山团队统一办理登山活动的有关手续。组成登山团队须配备相应的登山教练,登山教练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资格证书。学生团体登山活动申报另需提供校方正式批准文件,校方可指派代表随队。 


  国家登山队负责人介绍说,对违反规定、不遵守《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组队单位,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所进行的登山活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由登山团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管理部门不经认真审查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撤销其两年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资格。攀登未经允许的山峰,走未经允许的路线,按山峰所在地的规定处理,并不予认定成绩。未注册的登山组织擅自组队或未取得登山教练资格证书擅自带队进山者,成绩不予承认,对其组织者处以取消申报资格三年的处罚,登山教练资格证书将被注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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