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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攀登比賽规则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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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户外资料网 更新时间2005-8-29 8:38:51 |
三、观察期间
1、依据通则﹐选手应允许集体观察即将攀登之on-sight路线。在「练习后」之路线﹐选手除了攀登前40秒最后观察期间外﹐不允许任何额外观察时间。 2.、在加赛时﹐裁判长得依以下第4.1条决定不给予观察期间。
四、攀登程序
1、 各路线应给予选手一事先决定之攀登时限。此时限应包括40秒在路线下方的最后准备时间。 2.、在进入攀登壁下方之比赛区﹐选手将被要求立即跨过起攀线。此时分项裁判应开始(或指示他人开始)记录选手攀登时间。选手给予40秒以开始攀登。当选手在40秒结束时尚未开始攀登﹐将被要求立即开始。此40秒最后观察时间应计入总时限。任何进一步延迟得依规定与选手纪律处置。 3.、当选手双脚离地时视为起攀。 4.、选手得在攀登中随时询问分组裁判尚余路线时间。除非选手询问﹐分组裁判只在余60秒路线时间之际告知尚余时间。当路线时间结束时﹐分组裁判应停止选手攀登﹐并指示进行测量程序。选手未遵守分组裁判之停止攀登指示时﹐得依规定予以纪律处置。 5.、在路线攀登时﹕ · 选手应依序扣入(snaplink)各个钩环/快扣。选手应在身体之最低点高过快扣连结之最低钩环之前扣入钩环(于横渡或天花板部份﹐在选手身体通过依国际前攀员定义路线之一直线上未扣之钩环/快扣之前)。任何违反此规定将导致攀登中止﹐并依规定进行测量。若选手拒绝遵从分组裁判之停止攀登指示﹐得依规定予以纪律处置。 · 裁判长基于安全考量﹐得有权针对特定路线修改第4.5(a)条规定。选手得攀至安全位置(如扣入下一钩环)﹐再立即停止攀登。在此情况下﹐高度测量应据未扣入最后钩环前之最后正当位置。 · 选手只要不违反第4.5(a)条或回到地面﹐得随时下攀。 · 当选手依第4.5(a)条将绳索扣入钩环但有技术错误时﹐选手得扣入下一钩环﹐再解开并重新扣入前一钩环(必要时得以下攀为之)。分组裁判在认定继续进行有安全顾虑时﹐得要求停止攀登﹐并以最高高度(或最长距离)测量。此决定为最终决定且选手不得之后重新攀登。
五、高度测量
1、依据以下第8条﹐在坠落或分组裁判指示停止攀登时﹐在国际前攀员决定之路线轴线上握住或触摸到的最高岩点(在横渡或天花板部份﹐握住或触摸到的最远岩点)将予测量。各岩点(手点﹑脚点等)之认定应由国际前攀员在该场开始前或比赛中选手有效使用之前为之。 2、一岩点之「握住」应较「触摸」具更高成绩﹕ a. 一岩点之「握住」应给予其高度并不予以加注﹔ b. 一岩点之「触摸」应给予其高度并予以加注(-)﹔ c. 一岩点之「握住」并自其做出有利于路线进展之动作者﹐应给予其高度并予以加注(+)。当认定选手之动作为试图在所握岩点上稳定时﹐不应视为向下一岩点进展且不予加注(+)。 3、当选手触摸到未装置岩块之洞点(依国际前攀员之认定)﹐此洞点不计入选手到达最高高度(在横渡或天花板部份之最长距离)之测量。 4、当选手在绳索确实地扣入最后钩环之前握住最后快扣﹐将视为人工助力﹐且选手之攀登停止﹐并依第 5、条测量高度。
六、各场比赛后之排名
1、在各场比赛后选手依第5.2条排名。 2、在平手时应采回溯计算(countback)程序﹐将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量以分出名次。如仍然平手则将再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量。当前场比赛在两条或以上之路线进行时﹐不适用上述程序。 3、当一场比赛必须将选手分配到两条或更多具不同技术困难度的路线时﹐选手该场之排名应由合并路线排名决定其总排名。 4、加赛﹕在决赛结束时﹐如经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第一名仍有平手情形﹐应举行加赛。在加赛后仍平手﹐平手之选手视为同名次﹐且比赛结束。
七、各场选手人数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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